医疗给付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比较严格,对疾病产生的原因需要相当严格的审查。为防止已患病的被保险人投保,长期医疗保单中常规定一个观察期(多为半年),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给付保险一般约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支付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费用,达到最高限额时,则保险合同终止。医疗费用分摊条款是医疗给付保险的又一主要特征。这条款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用以鼓励被保险人将医疗费用控制至最低,从而有助于保险人将医疗给付保险的成本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上。医疗费用分摊条款通常采取免赔额和比例分担两种形式。免赔额通常是一个固定额度,如100元或200元(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人们的承受力来定)。只有当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一固定额度,保险人才开始支付该保险单发生的医疗费用,大部分医疗给付保险单中都包括一个年度免赔额。在每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必须先行支付规定的数额,保险人负责承担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支出。医疗费用分摊的另一种形式为比例分担,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如许多医疗给付保险中都包含20%的比例分担条款。在该条款下,被保险人在支付了免赔额之后仍需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20%。这样,既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又促进了被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节约。大多数医疗保险还规定了停止损失条款。停止损失条款约定当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保险人将全额支付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