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和其他所有公司一样,如果经营不善,同样也会破产或倒闭。但是保险公司出售的商品和其他公司的商品有一点不同,它的商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国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极为严格的控制,除了保险公司必须上缴一定数量的风险责任准备金外,还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订、保险金的投资方向等一系列营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把经营不善的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但即使这样,也还不能完全排除破产或倒闭的可能性,因此,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7条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所以说,即使保险公司破产或倒闭,国家将负最终责任。保户的权益肯定不会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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